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华中科技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华中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限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校领导因公出国(境)申报计划须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上级规定,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报教育部审批,属教育部管理的校领导班子成员报教育部备案。
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审批。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任务审批手续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机关及直属附属单位中层干部,持邀请函和"华中科技大学机关及直属附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主要负责人直接报分管校领导),经国际交流处审核、组织部会签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二)院(系)中层干部,持邀请函和"华中科技大学院(系)人员因公出国(境)申报表"(附件2)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国际交流处审核、组织部会签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其他在职教工和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等人员因公出国(境),持邀请函和申请表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由学校在职教职工带队出访的参团学生,确需要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持本人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第五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一)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3)、"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附件4)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5)。备案表提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预审。
(二)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现职中层干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职教工和博士后报人事处备案,社会用工报人事关系托管单位备案,研究生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本科生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六条 经任务审批和人员备案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对于需要上级审批的任务,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七条 审批的注意事项
(一)应邀赴台人员须提前3个月申报并附邀请方提供的详细行程安排等材料,交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湖北省台办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二)凡公派出国3个月及以上的访问学者,按规定需持因私护照办理相关事宜。
(三)应邀赴香港、澳门短期工作超过30天者,按规定需要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工作签注。
三、任务审批管理
第八条 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一致。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包含明确的出访任务、活动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必须有邀请人签字),并提交邀请函复印件和准确的翻译件;审核部门应根椐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时间进行审核。
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以访问考察为主要内容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及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如因航班和路程不便,可酌情增加1~2天;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九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1篇论文一般只能由1~2人参会。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须具备完成出访任务的外语水平,参加国际会议者须具有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赴汉语通用地区或组团出访的团队内有翻译的,可不对外语水平作要求。
第十一条 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附学校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六)非在职人员;
(七)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人员;
(八)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
(九)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
(十)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患有严重疾病和70岁以上人员。
第十三条 出国(境)培训管理。出国(境)培训任务由发起单位在每年底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次年的任务计划和申请材料。经由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方可办理任务审批手续。
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第十四条 跨地区跨行业(双跨)团组管理。我校无权组织双跨团组,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出国(境)人员分散报批组团。确因任务需要组织双跨团组的,在单位提出申请及详细资料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请教育部审批。
参加双跨组团的我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参团报名表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批准。同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参加。在组团单位下达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任务确认件及其他因公手续。
第十五条 出国(境)手续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手续,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外事专办员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予受理。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因公出国(境)的报批、备案等工作。
四、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核销管理。财务处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报账许可证明后,出国(境)人员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由本人先垫付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理。
因公出国(境)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费用。
因公出国(境)在90天(含90天)以上人员的校内工资待遇等问题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须在回校后7天内提交"华中科技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附件6)或"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附件7),并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因公证件的管理按《华中科技大学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执行。
五、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出国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一年内首次办理出国(境)审批的,当事人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8)、"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登记表"(附件9),随申报材料一并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出国(境)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
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执因私证件出国(境)的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要会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出国(境)人员违规的,1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因公出国(境)申请;单位相关人员违规办理的,停止受理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1个月,进行学习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校外〔200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机关及直属附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华中科技大学院(系)人员因公出国(境)申报表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4.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5.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6.华中科技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
7.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
8.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
9.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登记表
华中科技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表格:请到国际交流处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