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试行稿)

更新:2015-03-17 12:26:47 阅读: 人次

校教〔2006〕26号

(2006年4月26日公布)

为鼓励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积极投身本科教学工作,确保本科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教师队伍,实现建设“一流教学”、“一流本科”的战略目标,学校决定开展教学名师评选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学与学术水平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对本科教学业绩、教学效果、教学艺术和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承担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主讲教师。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

二、评选条件

(四)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五)候选人原则上应具有教授岗位工作经历,近5年来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公共基础课教师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课时,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不少于240课时,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每年在院(系)科研任务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每学年必须系统主讲1门以上(含1门)课程。

(六)主讲课程在校内或本专业有较大影响,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良,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与改革,积极开发、引进和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注重教材建设。

(七)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实践,主持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或获得校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

(八)自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授课水平,重视课程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九)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并能够将最新研究成果和科研思想融入课堂教学。

三、评选方法与程序

(十)学校每年上半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8名,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组织。

(十一)评选程序:

1.凡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均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或由院(系)推荐;

2.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考核、初审,向学校推荐人选,并提交推荐表、事迹材料;

3.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校级教学名师,并推荐省级教学名师人选;

4.向全校师生公示;

5.公示无异议,主管校长批准,并将省级教学名师人选报省教育厅。

四、奖励与义务

(十二)学校授予入选者“华中科技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学校优先支持教学名师从事教学研究。

(十四)教学名师必须继续努力维护名师的良好形象,积极投身本科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十五)教学名师应在教书育人的基础上,做好示范教学,推广教学经验,指导和帮助其他教师的学习与成长等工作。

(十六)教学名师应积极从事教学改革与研究,领衔编写教材,主持或参与主持课程建设工作,带头申报国家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各级精品课程和优秀教材。

六、其他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